浅谈网页设计的智慧财产权、使用权与着作权 ,南宁建站公司。

浅谈网页设计的智慧财产权、使用权与着作权									,南宁建站公司。

人类的文明不断进步,其中又以科技的进步变化最大,但也迅速衍生出许多新的课题。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:智慧财产权就是一个十分新颖却攸关你我的生活。虽然笔者不是法律专家,但希望透过网路上的法律相关网站整理,与大家分享网页设计的智慧财产权、使用权与着作权议题。

 

客製化网页设计的智慧财产权

在网页设计产业,参与专案的每个人都有贡献自己原创的地方:网页内的文章、拍摄的照片、绘製的插图、撰写的程式…这些独一无二的元素,都是工作者们努力使用心血创作而成,自然受到保障。而网页设计公司将这一些智慧整合而成的作品:网站交给了客户,就是标準的网页设计商业模式。

随着网页设计分工越来越细致,网站完成后,网站就属于客户的?设计公司的?还是设计师的?大部分的人可能直觉以为是出资付钱的人,但事实上没有那么单纯。

在台湾,智慧财产权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,也是《商标法》、《着作权法》、《专利法》的最高主管机关。正常单纯的情况下,网站设不会碰到《商标法》与《专利法》的问题,多集中在《着作权法》上。

而着作权法有共有一百一十七条,其中与网站设计关係最大的为着作权法第十二条:

「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,除前条情形外,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。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,从其约定。依前项规定,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,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。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,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。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,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。」

此法条也就是目前网页设计产业普遍遵循的模式:着作人(网页设计公司)拥有网站的「着作权」,而出资的厂商(客户)则得利用该着作的「使用权」。

 

网站使用权的範围?

对网页设计公司而言,当网页设计完后交付给客户,客户可以任意的使用网站进行商业活动,宣传活动、客户服务等用途,也就是网站的「使用权」,但是,网站的着作权为网页设计公司所有,客户就不能对外宣传是他们的创作,因此不少网站下方都可以看到「XX网页设计公司製作」宣告「着作权」也是这个原因。

近年有一个较常在新闻媒体曝光的新名词为「人格权」,而「人格权」其中一个重大的权力就是更该着作的内容,修改成自己的样貌,而不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。以网站设计角度来说,拥有「着作人格权」的那一方,具有修改网站各种设计、外观、介面、版型的权力。

 

合约的内容自由协商

着作权法保有很大的协商空间,允许着作人与出资者自由的协商,若没协商则以着作权法办理,基本上客製化网站也是如此。这几年也有部分企业,希望拥有更多网站的控制权,或日后自行新增网站的功能,甚至是担心网页设计公司结束营业,维护无以为继,向网页公司提出要求取得到不仅「使用权」,而是包括「着作权」与「人格权」以取得网站的原始码。

然而,对于于网页设计公司或是设计师来说,交出「着作权」与「人格权」是非同小可的,对设计者而言,一个耗费数个月甚至数年自己的作品,交出「人格权」后就不再属于设计者个人,可任凭他人修改;对网页设计公司而言,若没有「着作权」与「人格权」,网站原始码交给出资厂商,许多网页设计的Know-How、安全机制可能会外流他处,造成巨大的损害。

因此,如何让出资者能够充分使用网站,达到最大的商业价值;而网页设计公司在商业利益与机密无虞的情况下,提供最完整的服务给出资者,达到双赢的局面,正是时下网页设计时必须思考的课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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